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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在刑事案件中何时可以聘请律师?

答:一般说来,您随时都可以聘请律师,但是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律师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1)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随时聘请律师寻求司法救济。

2、 哪些案子律师直接代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

答:对下刑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 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

答: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4、 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吗?

答: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5、 法律是如何规定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

答:(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3)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4)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5)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6、 律师何时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

答: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7、 常见经济犯罪立案追诉及定罪起点

一、走私假币案: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变造货币案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洗钱案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
  违反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十八、贪污案: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七十九、受贿案: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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