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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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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江苏苏州众欣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甲方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或甲方指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方指派同志担任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 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交往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必要时,乙方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 草拟、修改、审核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交往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 参加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 代理甲方参加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境内外仲裁机构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各类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 参加甲方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甲方进行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签订;
- 及时提供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信息;
- 协助甲方对干部、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 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时,秉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 法律顾问应优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甲方了解有关法律事务情况,根据需要可列席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甲方如发生紧要法律事务需要处理时,可随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应尽可能及时参与商讨和处理。
- 依照国家有关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元/年。此款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年月日之前付清。
甲方就第二条第2、3、4、5项事务委托乙方法律顾问承办的,乙方将参照规定向甲方另行收费,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
月日止;期满前一个月甲方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的效力续延一年。
-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退回或免除。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江苏苏州众欣律师事务所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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